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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新司法解释下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之探讨
日期:2025-05-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1日实施。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在实践中,商业综合体如何应对法律实施?如何确定合规要点和防范风险?5月19日,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钟诗蔚前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区商业综合体进行了一场法律导读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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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诗蔚介绍了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各模块新规定,重点解读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分析商场场地出租者的义务、过错责任原则和补充性赔偿责任,提出实务要点和风险防范。

  商场场地出租者应当建立入驻资质审查制度,严格审核租户的营业执照、行业资质,如体育类、艺术类、学科类等教育培训资质;与主管部门对接确认各行业的资质要求;留存资质复印件,向各主管部门核验经营者提供的资质文本;定期抽查租户经营状态,核查营业执照、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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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中,商业综合体提出实务问题,各方对资质要求、审查程度和“试用租期”问题进行了探讨。钟诗蔚提出,随着司法解释的施行,消费者维权可能会涉及商场责任,商业综合体可与法院形成联系机制,及时反馈对经营者的审核情况,并共同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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