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上万的玉石运输过程中碎了
同时碎的还有老高的心
万幸,寄件时老高买了保价服务
但找物流公司索赔时
却被告知长长的服务条款里还有几个小字
“自行包装免责”
这可怎么办?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老高旅游时在某玉器店以2.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名为“青玉节节高”的玉石摆件,玉器店将摆件邮寄给老高。收到玉石后,老高又感觉不是那么喜欢,与玉器店协商好退货,预约了快递员上门取件。因玉石昂贵且易碎,在快递员的建议下,老高花费168元购买了保价服务。快递员对玉石摆件验货并拍照,照片显示摆件鸟形塑像右翅有色痕但未断裂。后老高在快递员的指导下用原包装将玉石摆件包装完毕。
快递寄回玉器店时,老板发现摆件右翅断裂,并将情况告诉老高。老高暗自庆幸选择了保价,于是向快递公司索赔。然而,快递公司向老高出示了手机下单时勾选同意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上面写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您自行包装,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快递公司以“自行包装免责”条款以及货物为易碎品,发出前已有破裂痕迹为由拒绝赔偿。
老高心中不满,本着节约原则用原包装寄快递是人之常情,且包装过程快递员全程在场,经快递员推荐购买了保价,怎么能以自行包装免责为由拒绝履行保价义务呢?双方协商无果,老高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法院认为
《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自行包装免责”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物流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老高包装时全程在场并对寄件状态拍照,未对老高的包装提出异议或指导加固,应视为认可包装安全性。老高已支付保价费用,物流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责任规定,依保价金额2.8万元全额赔偿。
法院判决
物流公司赔偿老高物品损坏费用2.8万元。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钟诗蔚
全民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使得快递服务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快递公司往往会制定一些免责条款作为自己拒绝赔偿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快递服务具有“门到门交付”的全程管控特性,快递公司作为专业运输公司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运输义务,尤其是保价物品的验视、包装指导和风险防控。
本案中,高某托寄和包装时物流公司全程在场,物流公司知悉托寄物为贵重物品,其现场验货时摆件鸟形塑像右翅虽有色痕,但并未断裂,物流公司并未指出托寄物品存在断裂的运输风险,在高某自行包装时亦未提出包装缺陷或建议其他加固方式,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承运人收件时未对包装提出异议并验视签收的,视为认可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物流公司援引“自行包装免责”免除其法定责任,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高某已对托运物品支付了保价费,系基于对物品运输风险的预估,物流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承担赔偿责任是高某的合理期待,物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受损是不可抗力、寄件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应按保价金额对高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