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物业和业主之间
到底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南京的董某表示
自己漏缴车位管理费后
更希望收到的是
物业关于缴费的“友情提醒”
而不是“威胁短信”+限制车辆进出
一起来看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董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董某在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车位管理费是80元/月。董某一直按时支付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直到2024年1月,董某陆续收到物业公司催款短信“如果不交车位管理费,就会影响出行”。董某认为短信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胁迫,所以他拒绝支付2024年的车位管理费。
从此,他的出行遭遇极大不便。进地下车库的时候,道闸不能自动抬杆,他要下车找物业,说自己是业主,有产权车位,让物业人员开门。出小区大门的时候,他的车辆被识别为“临时车”,被要求交费,他每次都要和物业人员说半天才能出去。特别是每次早晚高峰的时候,后面的车子狂按喇叭,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董某非常气愤,他认为这一切都是物业公司在逼迫自己交车位管理费。于是,董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以催交为目的,限制其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反映了目前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欠费不能自动抬杆。在庭审中,法官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催交方式应当合法。同时,用限制业主出行的方式催交,属于物业公司滥用权利,除了引发多次投诉、口角纷争,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
经过多次调解,物业公司接受了法官的观点,承诺保障董某车辆自由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董某也表态会补交车位管理费,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钟诗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条款对物业服务人催收措施划出了红线。因为物业服务人并非供水、供电单位,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利用自己作为物业管理人的便利条件侵害业主的用水、用电权益。
新修订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催交行为作出更全面的规定。对于本案,业主是小区公共道路的共有权人,享有通行权,物业服务人无权限制业主通行的权利,更不能以设置门禁系统来限制业主通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业服务企业催交措施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催交费用呢?首先,物业服务人的职能是对物业实施服务和管理,该职能来源业主的委托。业主在服务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权利主体。物业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全体业主的最大利益。物业公司应以切实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作为提高缴费率的前提,更多地贴近服务者角色,了解业主不交费的原因,回应业主需求。其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调解组织多元化解;调解不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最后,业主也应当善意沟通、配合,积极履行交费义务,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