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在健康养生馆充了钱之后
发现店铺被转让了?
申请退款却被商家“踢皮球”
遇到这种情况
消费者要怎么维权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在某健康养生馆持续接受健康养生服务,并办理了会员卡。期间,经不同工作人员推荐,分别预付了肝胆排毒、全身排湿、腿部调理、腹部调理、培元固本、心脑肝胆、奇经八脉、面部拨筋等项目费用,累计充值预付费高达174680元。然而,2022年11月底,王某发现该店铺突然关闭,而且该店铺声称因消防问题需将顾客转移至另一处场所。
王某至新场所体验后,发现服务环境与服务质量与之前大相径庭,且经营主体与服务人员均发生变更。因此,王某拒绝转移并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将某健康养生馆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震惊地发现,某健康养生馆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竟五次变更经营主体。每任经营者均在接手后短暂经营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转让给下家,导致王某对该店铺的真实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王某表示如果早知如此,绝不会大额充值。
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六任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各被告退还其经营期间所收取的充值费用。然而,各被告均拿出店铺转让协议,互相推诿责任,均称债权债务应由下任经营者承担。
庭审过程中,仅第五任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自己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并当庭履行。王某因此对这位经营者撤回起诉。然而,其余经营者仍坚持拒绝退款。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各阶段经营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通过预付充值购买服务项目,与各经营者建立了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六任经营者先后经营店铺,原告实际上与每位经营者都建立了服务合同。经营者有义务完成服务项目,而非转让店铺后推卸责任。
本案中,前五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对未完成的预付费服务项目作出妥善安排,导致原告因店铺关闭而无法享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本案中各经营者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故各经营者对原告王某所负的债务没有发生债务转移。因此,各经营者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他们之间的转让协议不能约束外部消费者。
法院判决
每任经营者退还经营期间王某值后未消费的剩余金额。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钟诗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服务行业店铺多手转让及消费者预付费问题。被告经营的店铺在一年内频繁转让五次,每任经营时间短暂,成为店铺转让的“击鼓传花”,最后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服务合同预期和消费体验,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要求各任经营者退还经营期间的充值费用,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此案彰显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提醒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转让店铺且推诿责任。消费者有权知悉经营者变更情况,并据此作出消费决策。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