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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以案说法【315特辑】 买到过期奶粉,十倍赔偿!
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奶粉

是宝宝除了母乳以外的最佳口粮

消费需求大

对产品质量要求高

网购需谨慎,奶粉更要留心

假如买到了过期奶粉

要怎么维权呢?

带着疑问

跟江小开一起以案说法

 

图1.jpg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在网购平台花384元购买了两罐儿童奶粉,孩子食用后却腹泻不止,一看保质期才发现,该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29日,买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了!王某认为平台及商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商品过期仍在销售,商家更是明知过期仍答复过期一年内都可以食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被告辩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是从我们店铺购买的,而且他索赔的金额过高,平台其实已经向王某退还了购买商品的货款。

法院认为

根据王某提交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来看,可以证明某网店在2023年6月6日向王某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奶粉。王某有权依法向该网店要求退还货款并增加价款十倍的赔偿。

审理中,经当庭查看,该网店仍在销售案涉品种奶粉,部分商品选项信息中载明的生产日期距离开庭审理时已超过2年,商品链接上标注有“临期”字样。

法院判决

王某认可网店已退还其货款384元,不再主张退还货款。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网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3840元。

法官说法


图2.jpg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 杨倩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食品。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销售,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对于其购买到的食品是在可食用的保质期限内应当是具有合理期待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消费者在购买时存在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的情形时,不能苛责于消费者应当知晓销售者所标注的数字代表的含义以及应当知晓该食品的保质期限。

更何况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本案被告不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而且在审理中仍在继续销售该类食品,仅仅标注了“临期”字样,与所销售的食品实际为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事实不符。被告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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