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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报审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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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工程价款结算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特别是当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文件

引发的支付纠纷频发

逾期行为法律后果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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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在此情形下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价款。

 

基本案情

发包人甲电子公司曾将某变电站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乙安装公司施工,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总价暂定260余万元。合同订立后,乙公司进场施工并完工。

工程竣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数月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45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初稿,待双方核对确认最终结算价款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由甲公司按照最终结算价款向乙公司无息付清全款,如果甲公司逾期完成审核或者出具报告,视为认可乙公司提交的结算价款,该价款即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乙公司应按甲公司要求提交或补充竣工结算文件,如果乙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或补充,导致结算审核延期的,则由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协议》订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纸质文件,并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补充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审价为290余万元。4个月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来与审计机构核对工程量。乙公司与审计机构核对后,认为审核工程量偏差过大,双方未能就最终结算价款达成一致。

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按照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报审价,认为存在错报、虚报情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表示愿意按照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乙公司不同意启动鉴定。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针对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订立的《补充协议》有效。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竣工结算文件后45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如果甲公司逾期完成审核,则视为认可乙公司提交的结算价款。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收乙公司文件时曾告知对方资料不全,在45天审核期届满前也未要求乙公司补充资料,而是在远超期限后才要求乙公司与审计机构核对工程量,该情形应当视为甲公司认可乙公司的报审价,故对甲公司提出的行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该报审价290余万元就是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是主要纠纷类型之一。在当事人未完成结算的案件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和计价规则的复杂性,工程价款往往无法通过简单计算来确定。当事人未完成结算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一般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无法协商一致,则在诉讼中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比例较高。但是,并非所有未完成结算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此类案件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结算价款,本案就是一种典型情况。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该条是关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该条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约定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等主张的,应当先审查确定其效力。在约定有效的前提下,适用该条还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一)发、承包双方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以非一般性合同条款的形式体现。约定的形式可以表现为直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者约定为通用条款同时又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准用该通用条款,又或者是在合同外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等等。

(二)承包人应当完成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的义务。双方对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存在争议的,承包人对其完成交付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在已经确认签收文件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承包人提交文件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明示补正。发包人从未主张补正,诉讼中又提出此项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约定的答复期限应当是明确的。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承包人不负有提醒或者催告发包人如期完成审核的义务。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只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了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能否成立,都排除了该条的适用空间。另外,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时,也不能直接适用该条。

(四)约定的发包人责任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发包人逾期不作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时,才能将承包人报送文件中明确的报审价作为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此时,发包人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造价启动司法鉴定的,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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