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哺乳期的女性辞去工作
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干家务
不幸出了车祸,能要误工费吗?
“误工费”弥补的经济收入
是否应该包含隐性经济价值?
有劳动能力的全职妈妈
她们的“误工费”该怎么算?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小陈开车过人行横道时,跟骑着电动车的小孙撞上了。小孙车上还带着莹莹和莹莹的宝宝灿灿两个人,最后三个人都受伤了,车也坏了。
交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小陈开车过人行横道时没减速,且没有做到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孙骑电动车横穿马路时没下车推行,还违规载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另外还有个小吴,把车违停在机动车道上,挡住了两边的视线,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所以最终认定小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孙、小吴承担次要责任,莹莹、灿灿没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莹莹前往南京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部)、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鼻漏、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
鉴定机构于2025年2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莹莹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莹莹的误工期限共计180日;护理期限共计90日;营养期限共计90日。
法院还查到,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莹莹在某证券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269元,后离职,于2023年11月生育女儿灿灿,此后在家照顾孩子,发生事故时,莹莹的宝宝才几个月大。
重点来了,辞职在家的哺乳期妈妈能不能要误工费呢?莹莹觉得,自己本来能工作,是因为要生孩子、带孩子才没上班,现在哺乳期出了车祸,应该按之前上班的收入算误工费,5000元一个月,180天就是6个月,总计应该是3万元。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莹莹有劳动能力,虽然出事前没上班,但她在家照顾哺乳期的女儿、干家务,对保障家庭其他成员正常工作具有支撑作用,同样具备经济价值,莹莹主张按5000元/月计算误工费,具有合理性及事实依据。因此,支持误工费3万元。
一审判决后,负次要责任的小吴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莹莹并未参与工作,无收入来源,不存在误工费。法院判决自己按比例赔偿莹莹误工费明显不合理,因此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立案庭副庭长 王婷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受害人莹莹虽为全职妈妈,未直接获取市场报酬,但其正处于哺乳期,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其全身心照料数月大之幼女,不仅维系了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更通过家庭内部劳动创造了不容忽视的隐性经济价值,有效替代了本需由家庭支付的外部服务。同时,莹莹承担家庭抚育职责,为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全力投身社会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对维持家庭整体收入与功能完整性具有实质性贡献。本次交通事故致莹莹身体受损,并经鉴定构成伤残,势必在相当期间内使其无法履行抚育婴儿、料理家务之职责。此情形不仅直接影响幼儿哺育,亦必然损及家庭整体收入之稳定与生活之安宁。
对莹莹主张误工费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亦彰显公平正义。若仅因受害人无直接货币收入而免除侵权人之赔偿责任,实为不公。本判决亦旨在确认家庭内部劳动亦具有社会经济价值,保障全职家庭成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