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快讯

法院快讯

以案说法 | “特价票”遭遇航班取消,损失的差价怎么办?
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好不容易抢到的“特价”飞机票

临飞前一晚却被告知航班取消了!

这航空公司

该不会是“玩不起”吧?

遇到这种情况

乘客能不能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呢?

请看本期案例!


公众号封面__2024-10-16+15_27_13.jpg


  基本案情

  小李在某第三方平台买了2张2月22日早上贵阳到南京的特价机票,没想到临飞的前一天晚上,平台发送短信通知小李,航班因天气原因临时取消了!小李赶紧在APP上联系平台客服,在要求与人工客服对话无果后,小李拨打X航空公司客服电话,但也未能接通人工客服。

  因为着急第二天一早到南京,折腾了几个小时无果后,小李在当晚23:39办理了其中1张票的“非自愿退票”,在航空公司就该票退款后,小李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第二天一早贵阳飞上海的机票,以及上海到南京的火车票。一通操作下来,小李损失了1250.5元。

  第二天,就昨晚没退的另一张机票,小李在X航空办理了改签,改签为2月23日贵阳飞往南京。

  事后,小李越想越气,22号要起飞了,21号晚上临时通知取消,肯定有猫腻。小李经查询航班管家,发现22号贵阳飞南京的航班其他所有航空公司都是正常的,唯独出售了特价机票的X航取消,对于天气原因取消航班这一理由自己难以认可。另外,APP自助改签只能选择目的地为南京,无法选择上海或杭州等周边城市,而人工客服又不畅通,这才导致自己不得已临时购买贵价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航空公司承担。

  经反复沟通,航空公司始终不同意赔偿小李的损失,于是小李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22 日,南京市天气情况为中到大雪转小雪,北风 3-4 级。关于案涉航班取消的原因,航空公司提交民航局运行监控网站及航空公司运行信息查询网站的内容均显示该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至于为什么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能正常起飞,X航空公司解释,当时南京天气预报为严重雨雪天气,其他航空公司从贵阳飞南京的航班基本均不同程度存在延误,且没有取消的航班机型均为空客320,与案涉航班的波音737机型不同,安全运行标准及对天气条件要求不同,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故案涉航班在当天的气象条件下不具备安全飞行的条件,故而取消。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航班取消的原因,是认定旅客损失由谁承担的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2024年2月22日,南京市为雨雪天气,航空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航班取消确系天气原因,庭审中双方已经确认,当日其他航空公司起飞航班均存在不同程度延误,且机型与X航空公司案涉航班的执飞机型不同。

  其次,案涉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后,航空公司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及时告知小李,小李自愿选择退票的方式已获取全额退款。航空公司已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无过错。小李认为客服电话未能接通导致无法改签到同日航班,但电话联系客服改签并非改签的唯一途径,其还可以通过航空公司官网或者其购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自助改签。

  最后,小李在其他航空公司另行购买2月22日贵阳至上海的机票,是因自身行程安排等原因导致,并非是案涉航班取消后的必然结果,故产生的票价差额及相关费用与案涉航班取消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小李主张航空公司赔偿另行购票产生的差额损失及相关费用,江宁开发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640.png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王婷


  航空运输当以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天气变化对于航班造成的影响当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且不同机型对于安全运行标准及对天气条件要求亦不同,航空公司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发送短信进行提醒,针对小李所购的两张机票,退还相应票款和进行免费改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小李因个人行程需要另行购买机票到上海,产生的差价损失不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在天气严重不符合飞行条件的这一“不可抗力”情形下,航空公司取消飞行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合法合理行为,旅客有权要求退票退款或改签,但并不意味着航空公司还需赔偿另行购票的损失。但航班取消,确实给乘客带来一定不便,航空公司应当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用更人性化的沟通方式,争取乘客的理解。旅客在维权挽回损失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维权合理性。


版权所有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19049954号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1020号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