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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特辑】 | 虚假宣传?假一赔三!
日期:2024-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网络购物凭借便利性和价格优势,

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不过,

商家在宣传页面中

虚假宣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作为消费者要时刻保持警惕,

避免落入商家设置的信息误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江宁开发区法院

教你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何某在网购平台上的A公司旗舰店购买了沙发、茶几、餐桌椅等“乌木金”家具,送给搬新家的亲戚。然而,亲戚家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茶几出现了鼓包、掉皮等现象,而且家具背面异常粗糙,这与A公司旗舰店所宣传的“乌金木”实木家具及“大师设计”的承诺大相径庭。何某质疑A公司用廉价材料冒充高端的乌金木欺骗消费者,故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其三倍损失。

  审理过程中,A公司陈述在何某投诉后,该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已经对网页上的商品介绍页面进行了更改,删除了“非洲进口乌金木实木打造” “非洲喀麦隆乌金木历经36500个日夜,方可成材”以及“进口白蜡木打造、榫卯结构”等宣传字样。现在该公司网页上的商品介绍页面所展示的信息均为真实商品情况,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何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这些修改是A公司在被投诉之后进行的,与他购买时的宣传内容并不一致。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查明,何某所购买的上述家具在被告网店的“交易快照”页面中显示均有“非洲进口乌金木实木打造”“非洲喀麦隆乌金木历经36500个日夜,方可成材”“喀麦隆乌金木”进口白蜡木打造、榫卯结构”“精选材质北美进口白蜡木”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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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A公司在其网店对商品的介绍和宣传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何某基于这些不实信息购买了该商品。因此,可以认定何某是在受到A公司虚假宣传误导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办理退货手续,返还货款26406元,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款79218元,总计105624元。A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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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 张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定性: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等行为。

  二、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三、 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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