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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特辑】 | 医美陷阱多,选择需谨慎!
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警惕!

当你被华丽的广告

和所谓的“明星医师”吸引时,

可能正步入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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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市场的纠纷案例层出不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江宁开发区法院

带你认清重重陷阱

一起合法维权!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艺术学院的学生,被某医美公司的宣传所吸引,该公司自称拥有亚洲领先的面部年轻化专家和国际知名的美容医师。2020年8月,李某开始向该公司咨询并接受美容服务。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李某按照某医美公司的推荐,进行了包括瘦肩、瘦脸注射和多次面部整形手术,如下颌线提升、面部填充、双下巴消除、下巴膨体、鼻部修复等。

  不久后,李某因鼻部假体移位而感到不适,经检查发现,其所用的鼻部假体并非如医美公司所承诺的为进口品牌产品,而是质量低劣的硅胶材料。进一步的调查揭示,某医美公司使用的所有产品均为无品牌、无生产商、无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此外,某医美公司在没有全麻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手术。因此,李某认为某医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索赔损失。

  原告诉称

  某医美公司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欺诈行为,包括发布无资质的医疗广告,无证经营药品,销售未经认证的医疗器械,由无资质人员提供服务,未经同意实施全麻手术,以及使用不明来源的麻醉药品。李某还提出,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手术记录,进行了超出资质范围的手术,用低价产品冒充高价产品,并在销售医疗产品和服务时未明码标价。

  被告辩称

  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均经过李某的明确同意,且相关服务均由持有合法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提供。李某所接受的所有治疗和手术均符合行业标准,使用的医疗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而且李某在接受服务前已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因此,李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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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医美公司处接受了多项美容服务,包括注射和手术,共计消费金额为125120元。某医美公司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美容外科及美容皮肤科。李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真实性认可,但质疑某医美公司医生的手术资质,尤其是全麻手术资质。法院另查明,某医美公司在提供的部分医疗服务中使用了未经李某明确同意的三无产品,并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退还相关费用8.5万元,并赔偿李某25.5万元,合计34万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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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 闫立海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特别是对于医疗手术等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就对相关医疗措施未进行说明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案中,被告仅具有美容外科项目中的部分资质,并在未向原告告知上述情况下,实施了超出资质范围的手术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出于美化外观的初衷在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鼻部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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