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谁来负责呢?
一起来看看
江宁开发区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吧!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环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包某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二百余万元。2019年8月,A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林某个人签订《工程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林某进行实际施工,合同总价七十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林某带领原告孙某等工人进场施工,后因疫情等原因反复停工,2021年年底,林某施工组正式离场,离场时工程尚未完工。后A公司、B公司与林某均未能支付孙某等17名工人的工资,孙某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宁开发区法院在立案受理上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包工头林某认可欠付孙某工资的事宜,但A公司与B公司认为,因林某未完成施工内容,扣除相应未施工部分后,其已超付工程款,故不同意再向林某支付工程款,也不同意对孙某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未果后,江宁开发区法院及时开庭查明上述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劳务费用合计33740元,A公司、B公司对林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是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支付义务的具体落实。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选择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还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很容易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权利,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这无疑强化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本案的裁判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相关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