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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现代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雄伟壮观的城市建筑拔地而起,宽敞整洁的城市道路随处可见,这些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

  然而农民工的聘用程序并不那么规范,存在不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拒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承接了一项装修工程。农民工王某经老乡樊某介绍进入该工程工地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地公示牌显示樊某为某装饰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不久后,王某在工地受伤,被樊某送往医院救治。

  之后,王某因申报工伤找到樊某,樊某则让王某找某装饰公司解决。于是王某找到某装饰公司,但某装饰公司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不愿配合申报工伤,且声明该工程没有转包、分包给他人。

  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由樊某负责,无证据显示王某接受某装饰公司的管理,其主张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充分,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裁决,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装饰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工作,某装饰公司在项目上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樊某系领导小组成员,某装饰公司又声明案涉工程没有转包、分包情形,因此不存在其他用工主体,王某的用人单位只能是某装饰公司,故判决确认王某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话法官

  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在发生伤害事故后申报工伤,工伤认定部门往往因劳动关系不明而要求农民工单独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一般而言,在工程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下,农民工是通过与包工头建立劳务关系的方式进入工地工作的,与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工程没有转包、分包的情形下,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招用、管理农民工的行为,应当视为施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施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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