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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未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还能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吗?
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协商、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关于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已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未获支持,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吗?

  基本案情

  某环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许某曾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经走访调查后向许某出具书面决定,认为许某系年薪制员工,依照企业规章制度不再另行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对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建议许某就此引发的超时加班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许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随后申请仲裁,要求环保公司支付加班费。该加班费案件经仲裁、法院处理后,许某又申请仲裁,要求环保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许某遂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完毕,其再次就同一请求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本案已经受理,故裁定驳回起诉。



  对话法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年休假等争议的监察投诉后,劳动者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相关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相关争议不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当事人就同一请求另行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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