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了市场活力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者”
除了是同行
还有可能是“自己人”
A:不想做打工人了,要不咱把老板的东西低价倒卖一通,早点实现财务自由吧!
B: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劝你还是别自作聪明了,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陈2014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大东公司,2019年被任命为该公司大区销售经理,工资也一路水涨船高。然而升职不久后,小陈却意外的辞职了。原来,在大东公司就职期间,小陈曾于2017年设立一家与大东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小影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大东公司客户需求,以低价倒卖的方式导致大东公司客户流失。大东公司知道后可不乐意了,我培养你,重用你,你就是这么报答我的?于是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小陈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陈辩称:小影公司虽然2017年就设立了,但自己是2020年从大东公司离职后才加入小影公司的。至于小影公司与大东公司、大东公司原客户之间是正常的商业关系,三方的销售合同均已正常履行完毕,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在大东公司就职期间,虽然不是小影公司的直接管理者或经营者,但小影公司的两名股东分别是小陈的母亲和妻弟。小影公司的业务与大东公司高度重合,而两名股东均没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因此可以推定小陈是小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小陈伙同小影公司低价倒卖大东公司的产品,获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小陈、小影公司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大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小陈、小影公司赔付大东公司经济损失254450元。小陈、小影公司提起上诉后,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主任 闫立海
本案的判决,旨在弘扬敬业、诚信、平等、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职义务,履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需求,给他人或自己谋利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诚信的经营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