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裁判引领作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3月30日,江宁开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韩丹庭长就2020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介绍。

江宁开发区法院2020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71件,是继买卖合同纠纷之后的第二大类民事案件,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的12%,占全江宁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30%。五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约占1/4,涉及21家用人单位、178名劳动者,以服务业居多。70%的群体性纠纷由整体欠薪引发,多发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部分大中型企业;20%的群体性纠纷由部门裁撤、调岗引发,多发于生产经营正处于转型期的企业。
2020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801件,占全院审结民事案件的13%,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达成调解或者撤诉,45%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案件中,全部支持劳动者请求的案件数、部分支持劳动者请求的案件数、全部驳回劳动者请求的案件数各占1/3。
劳动争议属于复合型诉讼,平均每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超过3项,76%的案件涉及追索劳动报酬,57%的案件涉及经济补偿金请求,8%的案件涉及确认劳动关系,6%的案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标的金额大部分集中在3万元至20万元区间,少部分集中在50万元上下。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随工资、加班费等请求一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案件逐渐增多,还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既主张绩效奖金、提成式报酬、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激励等大额奖励性待遇,又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况。常规性工资、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得到支持的比例较高,高额加班费、提成式奖励、年终奖金等较难获得全部支持。
经济补偿金纠纷中,受疫情影响造成整体欠薪、待岗而引发的案件陆续出现,还出现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时复工是否属于旷工的争议。因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岗决定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占比较大,此类调岗合理性的判断因素较多,裁判结果也因案而异;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暂时迟延支付工资,劳动者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多数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为申报工伤而提起,还出现了以董事会聘任等公司法途径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快递等特殊行业的务工人员要求确认与相关单位或者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新兴行业内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并非一律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诸如快递员等务工人员基于自身对劳动关系的朴素认知,对诉讼结果抱有较高的期待,而被诉单位基于对个案背后群体性示范效应的考量,往往不肯让步,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协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较为常规,法定待遇基本能够得到支持,争议多发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由谁承担以及因参保缴费基数偏低造成的待遇差额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等方面,目前裁判尺度已经基本得到统一。
竞业限制纠纷的绝对数量较少,但是因为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新旧用人单位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审理难度较大。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审判实践发现的问题,我们对用人单位提几点建议:
(一)重视企业的建章立制
(二)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三)正确把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四)规范考勤管理
(五)准确理解疫情防控期相关用工政策
(六)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关怀爱护
典型案例 张某系江宁开发区某塑胶公司物料员,家住江北农村。2020年春节新冠疫情发生后,塑胶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停工。2020年2月14日,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塑胶公司复工,要求确保生产经营区域不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塑胶公司在核实张某的出行轨迹后,安排张某于2月18日上班。随后,张某告知塑胶公司其所在村有武汉返宁人员,并反映公交和地铁线路未开,无法上班需要请假,塑胶公司遂要求张某提供不能复工的证明。2月21日,塑胶公司告知张某,如不提供相关证明,次日起算旷工,张某表示2月23日才能上班。2月24日上午,塑胶公司再次通知张某,如不提供证明,当日中班起算旷工。当日下午,塑胶公司告知张某2月18日优先安排年休假,2月19日、20日和21日按旷工处理。次日,张某所在地村委会开具证明,声明区间公交线路在自疫情发生以来停运。张某向塑胶公司提供证明后,塑胶公司以张某在2月19日、20日和21日各旷工一天为由开具三封警告信,并按照员工手册升格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张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塑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能按时返岗,主要是疫情防控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认定为旷工,故塑胶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塑胶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话法官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只有在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情况下,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如果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无法及时返岗,则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一方的过错,用人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江宁开发区法院将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全力以赴提升审判质效,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再攀新高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