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集锦
近日,为弘扬法治精神,载录法治进程,充分发挥法治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全面推进普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区委依法治区办开展2023年度江宁区十大法治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申报推荐、初审、复审等程序,江宁开发区法院《紧急情况未经业主表决动用维修资金纠纷案》《快递公司丢失快递被判全额赔偿案》入选2023年度江宁区十大法治典型案例。
01.紧急情况未经业主表决动用维修资金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方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展小区渗漏维修工作,经公开招标确定某建设公司为施工承接单位。之后,小区业委会发布通知要求业主限期申报维修事项,根据报修情况将相关维修事项发包给建设公司施工。完工后,有153户业主称未接到报修通知,集体要求向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补充申报。因当时正值雨季,情况紧急,该小区业委会在未办理业主大会表决手续的情况下,临时将需要补充维修的事项报送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又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维修施工。全部维修事项完成后,建设公司对首期维修价款进行核算,首期维修事项的维修资金陆续支付到位。因补充维修事项无书面约定,建设公司参照首期维修事项的对应条款核算出补充维修价款为94万余元。但因补充维修项目缺少表决手续,又遇到新冠病毒疫情暴发和该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该笔维修资金的申报工作一直未能实质性推进。2023年上半年,新一届业委会对启动维修资金申报手续予以拒绝,建设公司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区业委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建设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本案补充维修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典型意义
业主在购房时均需预交一定金额的维修资金,以便日后统一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维修,这是此类建筑物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与业主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对全体业主造成损害,因此动用维修资金通常应当由全体业主经过法定程序来决定。法律对业主表决事项规定了相应的表决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但是在出现恶劣天气、发生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如果不立即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将很可能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害。此时提高修缮效率、避免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对业主而言是首要的价值取向,因此民法典通过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新增条款,对实践中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通过民法典该条款的授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业主权益,可以不经表决程序而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当然,作为特别规则,该条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定在紧急情况之下,且必须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另外,如果动用维修资金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而又符合紧急情况和维护业主权益的双重要件时,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规定显然更有利于保护业主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应当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2.快递公司丢失快递被判全额赔偿案
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邮政南京分公司向客户寄送2部手机及配件,保价金额12000元。后经收件人与邮政工作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发现2部手机消失不见,收件人将快递退件,陈某向客户赔偿22340元,邮政南京分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向陈某赔付12000元,拒绝赔付剩余10340元。邮政南京分公司确认陈某将2部手机放在包裹中,派件时称重记录已经无法查询,邮寄途中并无监控记录,故推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但无法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关于寄送过程,邮政南京分公司陈述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没有不同之处,仅存在赔付标准及规则不同的情形。陈某起诉邮政南京分公司,要求赔偿货款损失1034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赔付103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邮政南京分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小快递”服务“大民生”,小小的快递每天承载着无数生活用品、农副产品、消费产品,成为民生的毛细血管。因而,提升快递服务向高品质升级与民生保障息息相关。目前,快递行业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快递灭失情形下的损失赔偿问题。对于足额保价的快递,消费者和快递行业运用保价条款能够高效解决纠纷。但实践中,快递公司常将保价条款作为“万能条款”随意援引以限制自身赔偿责任,这样的冲突在消费者未保价、未足额保价的情形下尤为突出。本案旨在督促快递业务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