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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案件入选全省法院“执转破”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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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转破”“类个人破产”优秀案例及创新机制评选结果的通报》,对全省法院12篇“执转破”优秀案例、8篇“类个人破产”优秀案例、11个创新机制进行通报,其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报的《南京贝黎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获评“执转破”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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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1.执行情况

  江宁开发区法院对王某芳与贝黎妃公司合同纠纷案立案执行后,发现贝黎妃公司名下除存款21.34元且已被他案在诉讼中保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贝黎妃公司经营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下落。经向周边企业以及园区物业调查得知,此前已有较多人前来寻找贝黎妃公司,公司所在园区已解除与贝黎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公司清退。执行人员多次拨打贝黎妃公司对外公布的联系方式,均无人接听。

  因贝黎妃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芳申请追加公司唯一股东刘佛发为被执行人,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追加刘佛发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贝黎妃公司所欠王某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调查,未发现刘佛发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执行阶段调查情况,贝黎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王某芳将贝黎妃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其后,申请执行人王某芳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贝黎妃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执行转破产情况

收到申请后,执行部门按照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转破”衔接机制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移送准备工作。为了减少管理人核查工作负担,提升破产案件处理效率,执行人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贝黎妃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整理贝黎妃公司债权债务情况,按照要求制作格式规范的移送破产审查要素表。后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转破”审判团队召开联席会议,执行局将该案“执转破”要素审查情况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包括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情况、资产状况、债务情况、强制措施情况、重要资料接管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通过对上述要素情况的逐一审查,联席会议经讨论一致认为,确定该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批量终本案件,符合“执转破”程序要求,并将其列入“执转破”审查快速通道。次日,即对王某芳对南京贝黎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立案,案号为(2022)苏0191破申6号。

  3.破产审理情况

  经听证审查,2022年5月27日,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受理贝黎妃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执转破”审判团队与管理人通过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提升管理人的调查质效。管理人与执行法官无缝对接,在吸收执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贝黎妃公司财产再次进行调查并实地调查,另发现贝黎妃公司名下有2个商标(非知名商标)。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贝黎妃公司任何会计资料、重要文件。

  通过前期要素式审查及管理人调查,贝黎妃公司确定为“三无案件”,且结合债权均为特许经营费性质相同,无职工需要安置,合议庭确定简化审理该案。与管理人沟通后,合议庭将债权申报期限压缩至30天,指导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送达会议资料并听取意见。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8名债权人对债权表均书面核查无异议,对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等表决事项均“双100%”书面表决通过。此后,18名债权人又对“1元起拍商标”、“不以诉讼方式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财产分配方案等“双100%”书面表决通过。

  债权异议期满后,江宁开发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分别于8月1日作出确定无异议债权及宣告破产的裁定,于8月2日作出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于8月3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其后,江宁开发区法院将贝黎妃公司为唯一被执行人的14件终本案件退出终本管理库,快速实现“三无企业”市场出清和终本案件清理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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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评析

  本案执转破案件办理重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执破衔接信息共享为“执转破”提速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查控效率远胜过破产管理人。本案中,执行部门将在案件办理中线上线下调查反馈的结果汇总,并在移送破产审查召开“联席会议”,将执行成果与破产审判团队共享,避免破产审理中的重复调查,实现破产与执行程序财产调查措施的“无缝对接”,节约司法资源,为“执转破”审查以及破产清算中清产核资的基础工作提速。

  2.以要素式审查提升案件筛选效率

  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转破”审判团队对拟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素进行提炼,对于管理人接管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清产核资事项如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情况、资产状况、债务情况、强制措施情况、重要资料接管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归入要素表,从而更为直观清晰、准确精简地解构“执转破”要素。对于拟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通过审查要素表中的具体案件信息,“执转破”团队能够更加迅速地提取关键信息,从而有效提升审查全面性和效率,达到审执的协调互动,与“执转破”的高效内核高度匹配。

  3.以程序简化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本案通过综合前期要素式审查结果及管理人调查结果,合议庭确立该案简化程序审理。通过简化程序、召开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提升“执转破”案件处理效率,且于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当日或次日即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相关裁定,合议庭将流程运行时间压缩到最低,避免程序空转等待期。

  4.全程严格监督管理人保证案件质量

  办理过程中,合议庭全程指导监督管理人工作的实际开展以及债权人会议资料的准备情况、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沟通释明情况、相关方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性等环节,以确保本案的快速审理既充分尊重债权人自治原则,又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处分权。管理人通过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及时做好相关问题释明,本案最终取得所有方案均“双100%”书面表决通过的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经执行程序调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江宁开发区法院积极强化执破衔接,执行团队前期充分调查并制作移送破产审查要素表,“执转破”审判团队召开联席会议提前介入,进行要素式审查,通过快速通道立“破申”字案号实质审查后受理。案件从压缩债权申报期为三十日、省略债权人委员会、召开书面债权人会议、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等方面简化审理程序,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双100%”。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68天,系人民法院强化执破衔接,推动“三无企业”通过“执转破”高效办理退出市场的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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