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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突破!江宁开发区法院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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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韩丹同志审理并撰写的“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被2020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系江宁开发区法院首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




本案确立了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裁判规则,裁判摘要如下: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者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江宁开发区法院自履职以来,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多举措强化司法调研和案例编报工作。

一是树立办标杆案件的意识。

专业化、精致化、精品化审理是做好典型案例的基础,江宁开发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建设,要求所有一线审判员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加强对疑难问题的学习、研讨,定期报送案例线索。

二是注重精品案例的挖掘和培育。

从案件到案例,需要敏锐的眼光。江宁开发区法院目前初步建立了精品案例筛查机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由各庭室负责人牵头,通过定期召开庭务会、案件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于精品案例的挖掘和培育。当遇到法律规定不具体、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案件时,不轻易放过,督促办案人员从程序和实体入手,力争做成“精品案例”。

三是善于借助外力,推动调研理论与司法实践“共享”“共促”“共赢”。

江宁开发区法院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来院座谈交流,对理论热点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积极利用省法官培训学院优质网络课程资源,鼓励干警参与各类线上培训,不断开拓视野;与辖区内高等院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建法学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和巡回法庭,推动调研理论与司法实践“共享”“共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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