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集锦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中院从1586件案件中筛选并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江宁开发区法院一案件入选。
【教育培训机构无资质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
原告周某为其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托马斯学习馆购买英语培训课程212课时,支付费用16900元。截至2020年1月7日,周某之子在托马斯学习馆接受英语培训16课时,此后再未上课。2019年12月9日,微信学习群“Thomas_T2_S1班”中备注名称为:“托马斯学习馆江宁某校区”的成员@所有人,称:校区目前资金链断裂,将于今日关闭。另,周某提供催款函照片显示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及时足额支付商铺租金。周某以某公司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另查明,被告并不具备英语培训资质。
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系预付款消费服务合同,合同履行的基础系基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信任基础的灭失可能影响消费合同目的实现。被告在与周某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未取得英语教育培训资质的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影响到消费者决定是否与之订立合同的选择判断。其次,双方订立的合同履行期较长,这种长期持续的服务提供客观上加大了周某的消费风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周某在后期消费阶段根据经营者经营情况或履约状况的变化进行选择的权利。现被告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能按约提供服务已令消费者产生合理怀疑,合同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15620元。
点评:
目前,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对消费者收取预付培训费用已成为行业惯例,该交易模式由于履行期长,经营者一旦发生经营不善,跑路等情况,极易造成消费者预付款无法退回的风险。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在实践中,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尤其是幼教培训机构,逃避监管,利用父母“望子成龙”的心理,通过各种“品牌光环”及多付费折扣大等优惠促销活动,掩盖自身并不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事实,吸引消费者盲目大额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本案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注意风险,对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拒绝支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