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6950号
南京宁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众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如祥与杨宁、南京宁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众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闫立海
联系电话:025-5899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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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