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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孙如祥与被告杨宁、南京宁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众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6950号

南京宁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众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如祥与杨宁、南京宁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京众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闫立海

  联系电话:025-58998237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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