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5110号
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龙与被告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9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闫立海
联系电话:025-5899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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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