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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兴化市东铸钢有限公司与万大龙、何光宗与何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409号

万大龙、何艳:

  本院受理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龙、何光宗及第三人何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曹钟允

  联系电话:025-5899827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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