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409号
万大龙、何艳:
本院受理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龙、何光宗及第三人何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曹钟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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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