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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潘孝珍诉被告江苏国之慧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937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刊登在江宁开发区法院微信公众号上的被告为江苏国之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应更正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9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韩丹

  联系电话:025-58998287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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