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7577号
江苏盛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乃成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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