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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奚毓平与被告孔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7536号

孔凡海:

  本院受理原告奚毓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承办法官:杨倩倩

  联系电话:025-58998284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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