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7112号
南京一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句容市轩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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