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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尚增祥与被告周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902号

周林华:

  本院受理原告尚增祥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9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胡腾云

  联系电话:025-58998180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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