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256号
李静流:
本院受理原告张朦朦诉被告南京木子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静流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彭鄢
联系电话:025-58998249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