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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张朦朦与被告南京木子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静流劳动争议纠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256号

李静流:

  本院受理原告张朦朦诉被告南京木子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静流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彭鄢

  联系电话:025-58998249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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