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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李德中诉被告南京锦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2651号

南京锦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中诉被告南京锦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娟

  联系电话:025-58998183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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