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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以案说法 | 失而复得的手机内照片被删,谁来赔偿我的回忆?
日期:2026-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失而复得,千辛万苦寻“机”路

2024年9月,正兴致勃勃逛街的小刘突然发现自己的iphone14手机不见了。好在他提前设置了手机“丢失模式”,为找回手机留下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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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小刘欣喜地发现手机定位显示出现在某农贸市场附近,该市场附近刚好有一家某甲手机店,于是小刘立即报警并上门追讨,但该店铺内并未找到小刘的手机。又过了两周,手机定位显示再次出现在了某乙数码店内,小刘再次报警,经过一番仔细查找,终于在该数码店发现了自己心心念念的手机,并现场经过小刘面部信息识别解锁了手机。

但还没等小刘为失而复得的手机高兴,却发现手机内原本200G的孩子成长照片和工作资料被删除了,一番努力通过云端备份也仅找回其中5G,这给重感情的小刘造成了沉重打击。

众说纷纭,谁来赔偿我的回忆?

手机内承载着多年回忆的照片和资料不翼而飞,愤愤之下,小刘将拾得手机的彭某、某甲手机店负责人聂某、某乙数码店负责人汤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手机折旧费及非法占用费、精神损失费等。

聂某、汤某均坚称并非自己删除原告手机内照片及资料,并表示小刘的手机已经找回,没有相应的损失。而拾得手机的彭某更是消极应诉。难道没有人能为小刘的回忆负责了吗?

结合相关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警方资料,可以认定系彭某拾得手机后擅自转卖给某甲手机店负责人聂某并以此获利,聂某明知手机为遗失物仍予以收购,且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及时核实、登记并报备导致手机未及时找回的事实,最终导致手机在流转过程中数据丢失,彭某、聂某的行为构成对小刘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乙数码店负责人汤某刚自同行聂某处取得、尚未开机,小刘即赶至店铺寻回手机,汤某并不具有对小刘的侵权行为,对小刘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参与度,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小刘自身保管不善导致手机遗落,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由彭某、某甲手机店负责人聂某对原告手机丢失导致的损失连带承担8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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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的手机折旧费、非法占用费等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均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手机确实是在彭某、聂某不当处分和流转过程中导致数据丢失,结合相关数据对原告而言的重要程度,法院最终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由彭某、聂某连带按8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8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侵权应赔偿

江宁开发区法院张娟:手机及其他电子平台中储存的家人照片、个人信息、工作资料,不仅仅是一串串普通的电子数据代码,更是承载着大量美好回忆与生活、工作信息的财产,是人格权益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小刘的手机虽然在其努力下被找回,但手机内储存的200G家人照片和工作资料丢失,造成其对过往生活美好记忆难以追忆的缺憾和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综合拾得人、经手人的过错程度及具体侵权情形,法院认定彭某、聂某赔偿原告相应精神损失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温馨提示

个人对于自己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平时应加强个人信息管理,对重要数据及信息及时备份,谨防数据丢失。若拾得他人手机等电子产品,在返还或交给相关部门前亦应妥善保管,不得恶意侵占或删除他人信息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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