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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以案说法 | 想把父母的房子卖了,给儿子换学区房?法院:驳回!
日期:2025-0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卖掉父母的房

换孩子的学区房

你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儿子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了

原因让所有家长破防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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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是老张和老王的独生子。毕业后与妻子周某结婚并生活在北京。小夫妻在北京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张某与父母老张、老王因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等原因,长期存有家庭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导致误会加深。2017年,张某曾向老张、老王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信息:

小张现已两岁半,快要上幼儿园和小学。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较为良好的教育环境,准备置换学区房。因此决定近期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敬请理解为盼。电话不方便,请微信语音或文字沟通,敬请见谅。

老张和老王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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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收到起诉状后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为了分得房产,在未与其二人当面沟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将其二人诉至法院,对长辈不敬不孝,严重违背尊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屋,理应回馈下一代。现其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故其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其子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老两口则认为,张某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申明》,合法有效,其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的基础”是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家庭共同体的解体等失去共有的基础的情形。“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仍需要保持共有关系但需要分割财产的事由,而且若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物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生活,但子女结婚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关系的调整,而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张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将长期存续不可割离。因此,张某主张其与父母之间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以房屋价款为儿子小张更换学区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购买学区房应当根据家庭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且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故张某主张其具有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江宁开发区法院对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所出具的《申明》,张某主张被父母强迫所签没有证据,但该《申明》内容表明张某放弃共有房屋的产权以放弃其婚姻自主权为前提,既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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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刑庭 张雨青


针对子女以“育儿需求”“购买学区房”为由索要父母财产的现象,法官认为,成年子女应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而非依赖祖辈资产。本案中,张某夫妇收入足以保障基本教育,且小张已有北京户籍的教育保障,因此驳回“牺牲父母财产实现子女阶层跃升”的诉求。希望引导公众树立“奋斗自立”“代际公平”的价值观,抑制家庭财产代际转移的功利化趋势。同时,针对当前家长盲目追逐学区房的现象,本案的判决明确指出“购买学区房非基本生活必需”,强调教育应量力而行,间接批判了“掏空祖产换学区”的非理性行为,希望引导公众正视教育资源分配的客观条件,缓解教育内卷引发的家庭矛盾。

纵观本案,张某与父母存在多年的隔阂与矛盾,源于双方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致使亲人之间误解加深进而成讼。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稳定。家庭纠纷往往掺杂着感情纠葛,诉讼并非解决家庭纠纷的唯一方式和最佳方案。法官建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以“仁爱孝悌”原则修复亲情,摒弃前嫌、坦诚沟通,以亲情为纽带化解积怨,建立相互尊重、共情关爱、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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