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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背靠背”条款实现“面对面”履行!7个案件全部撤诉调解!
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6月27日,南京音某公司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徐璐璐和江宁开发区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景胜芳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二人在处理其与合作方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中,成功促成了双方7件案件的一揽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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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音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仓储物流管理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为国内多家知名电商物流企业提供智能仓储系统,并与合肥某科技公司在多个项目上进行合作。由于部分项目涉及“背靠背”支付条款的约定,合肥某科技公司未收到合作方支付的款项,且双方另存在工期纠纷,故合肥某科技公司拒绝向南京音某公司支付合同款。南京音某公司就不同项目的货款将合肥某科技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引发7起系列案件。

  【法律小贴士】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给付款项于付款方为条件的条款。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施行。《批复》第一条约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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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肥某科技公司又以南京音某公司工期延误问题提起反诉,双方均向对方主张了高额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徐璐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由于涉及多起案件,关于各个项目款支付情况争议颇大,而“背靠背”支付条款的约定横亘在双方的矛盾纠纷中,也对南京音某公司的资金流造成较大压力。

  发现上述情况后,徐璐璐认为,该案应将双方所有的项目款一揽子对账解决,并委托江宁开发区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景胜芳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对于扣款金额、补偿金额等诸处无法达成一致。景胜芳通过多轮耐心调解,逐项为双方剖析“背靠背”约定效力、账期分歧、验收标准等矛盾点,最终实现了“一案调解”到“全域共赢”的一揽子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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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南京音某公司收到了合肥某科技公司支付的全部项目款420万元,并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交了7起案件的撤诉申请和解封申请。在感谢信中,南京音某公司说到,本次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数年积累的矛盾,也为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新的基础,是一次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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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建议

  供货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要盲目接受“背靠背”条款,否则极易产生回款风险。如无法避免“背靠背”条款,建议通过设置固定最晚期限以避免付款时间“遥遥无期”。履约过程中,建议供货方通过书面催款,并及时了解收货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款项催要情况。对于收货方,应按照与供货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存在付款资金压力,应及时与供货方进行协商,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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