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法官助理李军、书记员李清郁因公正处理劳动纠纷,收到了一封来自12345工单的表扬信和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一身正气”的锦旗。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朱某某入职江苏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2个月后,朱某某顺利转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2024年1月24日,江苏某科技公司向朱某某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双方于2023年2月6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鉴于朱某某存在两次违纪行为,且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2月5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朱某某续签劳动合同。
朱某某坚持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实际自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6日,江苏某科技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因此应支付赔偿金。至此双方引发争议。
庭前会议开始时,因朱某某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多达七八项且存在重复,考虑到朱某某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官助理李军认真询问朱某某每项诉请的内容和计算金额,并进行归纳。李军秉持公正司法的工作态度,组织双方发表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且双方均有需要补充、核实的内容,决定给予双方一定期限后再次安排庭审。纠纷解决后,朱某某通过APP提交12345工单,称赞其"公正执法"“不包庇,不袒护”。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本案中,江苏某科技公司据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属于私文书证,其真实性应由江苏某科技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朱某某指明了该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瑕疵,与一审庭审查明的客观情况相符,而江苏某科技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
江苏某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无故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支付朱某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除首尾两页外,应在其他页面签名并拍照留存。用人单位在盖章后,应及时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返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努力,促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确定、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