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当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
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发生碰撞
如何界定 "正当维权" 与 "违纪行为" 的边界?
近日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劳动者维权被辞案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邵某分别于2016年、2018年入职被告街舞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邵某因调岗、社保被断缴等事宜与街舞公司产生冲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同年3月22日,张某、邵某在街舞公司例会上,与公司人事负责人姜某就上述事项发生言语冲突,街舞公司报警处理。3月31日,街舞公司以张某、邵某不听劝阻大闹会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张某和邵某。张某和邵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辞退,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时,街舞公司陈述,辞退两原告的主要理由是两人严重干预公司会议正常进行,在其他员工予以抵制的情况下仍拒绝离场。此外,两原告在公司的培训与例会中经常缺勤,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是依法辞退二人。
邵某、张某则感到很愤懑。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停缴社保、强迫转岗,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两人才不得已在例会上进行维权。公司也并未制定规则对例会进行限制性规定及约束,缺勤事宜也未在解除通知中列明。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街舞公司在未与张某、邵某协商一致的情况,采取直接停缴社保的方式强迫二人转岗,二人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在例会上表达自身合理诉求,虽对街舞公司例会秩序造成影响,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街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街舞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106349.59元,支付邵某赔偿金84122元。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彭鄢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秉持适度、宽容的原则。劳动者因维护工作岗位、社保缴纳等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不应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