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章姐好心借钱给同事小妹朵朵交房租用
却久久没收到还款
一番询问后得知
同事小妹居然是未成年人
并且已经离职了
章姐的这笔钱还能追回吗?
跟着江小开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姐姐,我这个月工资还没发,房东催着交房租,你能不能借我点钱,过两天发工资我立马还你。”朵朵犹豫再三,发了条语音给章姐。
“没问题,要多少,转给你还是直接转给房东?”热心爽朗的章姐对厂里新来的这个小姑娘很是照顾,一口答应。
“房租和中介费,大概要3500。”朵朵语气中带着些不好意思。
章姐没二话,拿到房东和中介的联系方式,顺带帮着朵朵砍了砍价,向房东、中介支付了3033元,解了朵朵的燃眉之急。
一个月……两个月……朵朵一直没提还款的事情。章姐自己也需要用钱,于是向朵朵提出还款。
“姐姐,下个月发工资之后一定还你。”朵朵回复。
再等月余,章姐还是没收到还款,一番询问后得知,朵朵已经从厂里离职了。进一步询问才知道,朵朵居然是未成年人,她入职时的身份证是伪造的。随后,章姐又向朵朵发了多条信息催还钱,但朵朵仿佛人间蒸发,不再回复任何消息。无奈之下,章姐查到朵朵的真实身份信息后,将朵朵及其父亲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033元。
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章姐与朵朵就3033元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发生时,朵朵还没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章姐借款,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朵朵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明确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朵朵应返还因其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朵朵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其与朵朵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令朵朵向章姐偿还3033元,先从朵朵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朵朵父亲赔偿。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 徐璐璐
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快速增多。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如有资金需求或对外支出,首先应评估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或合理范围。如超出合理范围,应先行向父母说明,切勿自行借款或直接对外支付。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应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引导孩子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并及时关注子女的生活需求和思想动态。对于已经发生的借款,监护人应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