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离职的同事跟公司打官司
在职员工帮忙取证
是“路见不平一声吼”
还是“背信弃义损害单位利益”?
公司因此辞退了该员工
合法吗?
基本案情
员工甲曾是某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其所在部门的销售项目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该部门的其他员工知晓甲的个人账户密码,经常登录该账户查询各自经办的业务信息。某日,甲所在部门的销售人员乙因与地产公司发生销售佣金争议而离职,地产公司随即关闭了乙在办公系统中的个人账户登录权限。之后,乙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向地产公司主张欠付的销售佣金。
地产公司抗辩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了所主张的销售业绩,拒绝承认其欠付销售佣金。乙因个人账户不能登录无法取证,在告知甲相关情况后,登录甲的个人账户下载了乙在职期间经办业务的相关资料并作为证据提交,最终获得胜诉。地产公司发现乙的主要证据来源于甲的个人账户后,以甲保管账户不当、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甲因此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地产公司的前员工乙在办公系统个人账户登录受限的情形下,借用甲的个人账户收集自己经办业务信息的证据,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销售佣金,没有证据显示甲的共享账户行为具有泄漏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 韩丹
该案在裁判前的研究讨论中产生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甲所在部门的员工均能自行登录甲的个人账户,表明甲确实保管账户不当。在乙与地产公司的纠纷中,甲允许乙登录自己的账户,实际上是协助乙向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而当时甲的身份仍然是地产公司的在职员工,即使乙是正当维权,甲也完全可以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虽然乙向甲表明了登录账户的原因,只下载了自己经办的业务信息,并且仅用于仲裁、诉讼,但甲的账户中包含了所在部门的全部销售信息,甲允许已经离职且与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乙自由登录账户并下载信息,置地产公司的交易信息安全于不顾,甲的行为违背了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地产公司的解除行为并不违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确实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也应当积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相关利益应当是合法、正当的。本案中地产公司明知乙是因销售佣金争议而离职,故意关闭了乙的账户权限,为乙举证设置障碍,同时又在仲裁、诉讼中抗辩乙举证不到位,该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诚信原则。根据乙的胜诉裁判结果,地产公司所要维护的“利益”,就是不再支付已经拖欠的销售佣金,以达到“赖账”效果,该情形也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实体上的诚信原则。乙通过来源于甲账户的证据获得胜诉,地产公司因此支付的销售佣金并不是一种损失,只是被司法裁判强行矫正到权利义务应有的状态罢了,地产公司辞退甲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报复”手段,具有违法性。
本案之所以支持劳动者一方的请求,而未采纳用人单位的抗辩,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考虑:
地产公司在送达甲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示了解除理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明示的理由内容(即保管账户不当、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来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该项裁判尺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0号指导案例[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有具体阐述。
第二考虑:
甲保管账户不当的事实成立,但该事实与解除处罚之间的过罚不匹配,违反“比例原则”,也没有对应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乙通过甲账户下载的资料仅限于自身经办业务,仅用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甲的共享账户行为不符合认定泄露商业秘密的主客观要件。地产公司因乙胜诉而支付的销售佣金,是清偿自身债务而非利益受损。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示的各项理由,均不足以成为地产公司合法辞退甲的依据。
第三考虑:
本案纠纷源头在于地产公司的“不诚信”。销售佣金涉及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难度是比较高的,有些案件确实需要通过提供与同事的沟通记录或者申请同事出庭作证来达到证明目的。如果当时地产公司不设置举证障碍,或者仅提出佣金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方面的抗辩,相信乙也没有必要通过借用账户的形式来取证。协助同事维权的劳动者如实提供资料及客观陈述事实(违反保密义务的除外),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的“背信”。在同样举证难度较高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常援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就规定,“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之一。
当然,本案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人民法院完全肯定甲的行为。甲对办公系统中的个人账户安全负有保管义务,如果确因保管不善给地产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地产公司则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