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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以案说法 | “KUMO”变“KOMIU”蹭热度?法院:侵犯知识产权!
日期:2023-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人红是非多,企业也一样

说到火爆全网的

“KUMO KUMO”网红芝士蛋糕

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

这不

有人就打起了“蹭热度”的小心思

盗用了“KUMO KUMO”的商标

开了一个“盗版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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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酷末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品牌管理”的企业,自创“KUMO KUMO”“僠乕僘働乕僉”品牌芝士蛋糕、芝士布丁等糕点系列,在上海、杭州、南京、郑州开设多家直营门店,是“KUMO KUMO”“僠乕僘働乕僉”蛋糕品牌研发人和唯一合法经营人。被告程某在没有酷末公司的同意下,私自在自己的店铺和网站上使用了“僠乕僘働乕僉”“KOMIU KOMIU”这两个标识,与酷末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相似,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酷末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程某向原告酷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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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一级法官 张娟


  网红经济,是指依托互联网推广,通过大量聚集社会关注度,形成庞大的粉丝和定向营销市场,以此衍生出消费市场的一种新经济模式。本案原告酷末公司便是在“网红经济”背景下诞生的一家实体企业,经过前期广泛宣传,在南京开业之初便形成了一定的“打卡效应”。但是,有利益的地方往往有纷争。在金钱诱惑下,个别商人“蹭知名度”,盯住网红产业最红火的时机,通过“复制”商业标志、“照搬”经营模式,直接“上车”的方式,赚取快钱,牟取经济利益。这种“搭便车”行为侵害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红经济产业,既为企业家带来了经济利润,又带动了经济发展,盘活了市场资源,具有创新创业的社会经济价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贯彻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主动履职,以期作出更为精准和公正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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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通过比对商标标识、确定商标核定适用商品范围认定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在包装、装潢方面,采用“整体判断”的标准,认定原告“KUMO KUMO” 商标、日文文字、灯牌、宣传海报、橙色基调等具有独特的、高度辨识度的整体营业形象,而被告在店铺装修、商品包装甚至宣传灯牌、海报等主要组成部分上与原告包装装潢均基本一致,整体构成近似,足以引起混淆误认。审理中法官还发现原告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独特性,如定点开放售卖、现场加盖商品标志、幸运顾客加盖专门标志等,这也是原告成为“网红店”的原因之一,而被告直接“照搬”其经营模式,混淆顾客认识,具有主观故意性,更加佐证了法官的判断。

  创新创业是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通过这起案例既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业热情,也提醒了部分商家摒弃通过“搭便车”等方式攀附网红店、牟取快钱的行为,对于网红经济市场的规范经营有着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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