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给你做手术的医生
不一定是你预约的“名医”
而吸引你来的“名医”
可能连行医资格都没有!
近年来
医疗美容领域各类纠纷频繁发生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江宁开发区法院
带你认清重重陷阱
一起合法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洪女士在某热门网络平台看到M医美公司的宣传资料后,前往该公司进行咨询。后又看到该公司发布的宣传文章,宣传该公司院长贾医生系:
“鼻整形院长集团签约医生、中整协鼻美学专委会专家团专家……”
“鼻整形医生集团联合创始人,中青年医生的杰出代表,创造了鼻整形双子塔鼻综合技术……”
“因对整容技艺的追求,为了鼻整形切口更小,效果呈现更自然,他多次参加高级研修班学习,不断锤炼自己”
洪女士基于对上述宣传的信任,决定由贾医生负责其隆鼻手术,并缴纳了1000元预约金。
一个月后,洪女士来到M医美公司进行了隆鼻手术,并支付相关费用14000元。因手术效果不佳,洪女士向M医美公司反馈。沟通过程中,洪女士注意到病历等材料上签字的医生并非贾医生,因此怀疑为自己做隆鼻手术的贾医生并无行医资格。经核实,贾医生居然真的连行医资格都没有,于是洪女士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洪女士认为,M医美公司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对外做虚假宣传,导致自己产生错误认识而与M医美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M医美公司构成欺诈。该公司应退还自己手术费用,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手术费用。
M医美公司则表示,本案双方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洪女士并非该法规定的消费者,自己也不是该法规定的经营者。贾医生虽然没有行医资格,但为洪女士做手术的其实是公司另一位具备行医资格的甄医生。至于美容效果则属于人的主观认知,并无客观标准,洪女士认为手术效果不佳要求退费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洪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洪女士是为了满足自己对美的追求这一生活需要,才到M医美公司接受美容服务,洪女士具有消费者的特征。M医美公司经营生活美容等服务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也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洪女士有权依据该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那么,为洪女士做隆鼻手术的到底是贾医生还是甄医生呢?
洪女士举证的其与M医美公司的沟通录音已经可以证实她的隆鼻手术是由贾医生进行的。M医美公司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经江宁开发区法院释明并分配举证责任后,M医美公司仍坚持表示不申请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且称无法通知贾医生到庭接受调查。因此,M医美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江宁开发区法院对洪女士的该项主张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M医美公司虚假宣传,在手术时隐瞒医生不具备执业资质的情况,均构成欺诈,同时该医美公司不顾消费者健康安全,以不具有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为洪女士手术,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法院判决
M医美公司向洪女士返还手术费用14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2000元,合计56000元。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级法官 张娟
近年来,医美市场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面对医美乱象,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1.医疗美容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退一赔三)。
2.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与医美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对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消费者还需保存好发票、转账记录、手术单、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以免面临发生争议时自己首先就无法证实基本事实的局面。
3.消费者在进行医美项目、选择医美机构时,不要盲目相信网上的种草、分享。一般来说,前往有正规资质的医美机构接受服务相对更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