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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江开法院发“令”  指导家长科学养娃
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发展、民族未来,受到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关注。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除未成年人自身法律知识提高外,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保障。为此,继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近期,江宁开发区法院刑庭孟如歌法官在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家庭教育不当,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受影响的情况,在当事人已主动申请撤诉的情况下,仍对其离异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他们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贯彻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司法实践。

  张某和苗某原系夫妻,于2017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元元(8岁)和儿子凯凯(2岁)由男方张某直接抚养,随张某共同生活。离婚后,张某与苗某生活状态与离婚前基本保持一致。张某因工作关系经常不在家,元元和凯凯主要由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照顾,苗某与公婆、孩子同住至今。去年10月,双方又因国庆节假日孩子跟谁生活产生分歧,发生吵打并报警。随即,张某为了隔断孩子与母亲之间的感情强行将两个孩子带离并拒绝苗某探望。不久后,元元多次自伤自残,凯凯情绪也出现明显异常。2022年3月,元元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中重度抑郁并于次月办理休学,接受专业治疗。2022年5月,苗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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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元元和凯凯因长期面对父母吵闹等问题,思想负担过重,情绪日渐郁郁寡欢。为了进一步了解孩子的成长教育环境,法官及专家调解员经走访发现,张某父母年事已高,孩子的居住环境简陋、脏乱。张某平时不重视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长期忽视对孩子的教育,怠于履行抚养责任;苗某虽重视孩子教育,但因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孩子产生不良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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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尽管苗某在案件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及时向张某、苗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双方各自监护失职行为,责令其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官及专家调解员启动“以案释法、以理明德”家庭教育行动,向张某、苗某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听取张某、苗某对抚养、教育孩子的看法,指出张某、苗某自离婚以来,长期在两个孩子面前打“亲情战”,不断灌输对方负面形象,并经常逼迫孩子在父母之间做出选择等问题。同时,对张某、苗某在教育孩子方面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引导家长加强自省,科学育儿。为此,法官责令张某、苗某主要从为孩子积极营造整洁且温馨的生活环境、学会在孩子面前克制情绪,积极营造对方正面形象、重视教育并注重教育方式方法、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个体差异等方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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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官、专家调解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张某、苗某对自己偏颇的育儿思想及失职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表示自愿接受司法监督、指导。双方为了提高自身家庭教育能力,回家后积极阅读书籍,自觉学习了家庭教育知识。苗某还对法官说:“感谢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予了公正又有温度的处理方案,让我从这段长达五年多的畸形家庭关系中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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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江宁开发区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的职能,积极开展审判延伸工作,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联合公安、检察、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出台家庭教育指导协作共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更好地落地见效,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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