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基本案情
B公司在南京地区销售某品牌热水器,与A公司曾有合作,由B公司供应某品牌热水器给A公司销售。双方不再合作后,A公司自别处进货继续对外销售某品牌热水器,与B公司构成商业竞争关系。
2021年2月5日,B公司编造了一份加盖公章、含有“近期发现A公司用改装机及处理残次品机,作为正品销售”内容的《告知函》,并联系一些经销商人员在“某电器团购群”“某小区业主群”等微信群中对外发布。
A公司发现后,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同为家用电器的经营者,且都在南京地区销售某品牌热水器,二者存在经营范围的部分业务重合及部分产品相同的情况,具有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
B公司具有主观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客观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了A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
另查明,“某电器团购群”现已解散,且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了一份具体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2月5日前后,散布过含有‘近期发现有A公司用改装机及处理残次品机,作为正品销售’内容的《告知函》,因我司并无事实依据,特此向公众更正、告知。”的《更正说明》,并张贴在其公司门口,以及发布在B公司经理沈某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向公众告知。2021年3月24日,B公司又将上述《更正说明》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向公众告知。上述行为能够客观证明B公司已经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A公司的企业类型、知名度,B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3万元。
因“某电器团购群”现已解散,另判决B公司在该微信群对应的小区张贴道歉声明,就其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B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 张娟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擅用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以攀附他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触犯法律,又有损于自身发展,企业应加强提高侵权防范意识,提高综合实力,谋求健康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