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快讯

法院快讯

被执行人诉讼期间被足额保全资金,强制执行期间还要付迟延履行利息吗?
日期:2022-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裁判要旨】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已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足额保全的,因该保全措施已足以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鉴于被告的货币账户已被人民法院足额冻结,被告已丧失该部分资金的控制权,其不负有另行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即使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未明确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判决载明的金额进行扣划,亦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图.png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9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开发区法院)对原告某工程队诉被告A建设工程公司、B建设投资公司、C建设公司、D经济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A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某工程队工程款17087094.76元;二、被告B建设投资公司、C建设公司对被告A建设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江宁开发区法院根据原告某工程队的申请,裁定扣划被申请人C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400000元。后某工程队、B建设投资公司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C建设公司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经C建设公司计算,其应付B建设投资公司工程款17000044.2元,现判决已生效,法院应退回超额保全金额399955.8元;其他如原告方申请扣划,其没有意见,请法院依法办理。

2021年11月19日,某工程队向江宁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A建设工程公司、B建设投资公司、C建设公司的工程款17087094.76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7087094.7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强制执行。根据某工程队的申请,江宁开发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A建设工程公司、B建设投资公司、C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7225406.11元。上述执行款项17225406.11元包括案款17087094.76元、履行期间届满后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824.35元、执行费84487元。

2021年12月2日,C建设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认为法院已足额划扣其银行账户内资金17400000元,其未提出上诉亦已提交申请书同意法院扣划款项,其不存在故意拖延、不履行判决的情况,其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申请变更上述执行裁定。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C建设公司的执行异议应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期间,本院已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足额冻结及扣划C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7400000元至本院,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已足以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故本案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C建设公司在上述财产已被足额冻结及扣划的情形下,并不负有另行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故C建设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形,亦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于本院执行部门冻结、扣划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824.35元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对话法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方面是对因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损失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经济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自动或尽快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则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从这一角度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实现,二者均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手段。

本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的货币账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被足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足以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故“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目的已通过保全措施足以实现,如要求被执行人在财产已被足额保全情形下另行履行债务,否则对被执行人再行施加迟延履行的经济处罚,则无异于违背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平衡原则,亦明显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因此,在被执行人的货币账户在被足额冻结的情形,不应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充分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最大程度减损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谨慎采取执行处罚措施。

 

版权所有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19049954号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1020号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