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基本案情
高某系某零部件公司生产组长。某工作日上午,高某在生产区域因工作技术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高某向主管报告后,主管到场了解情况。其间,双方矛盾升级,同事将一根带有金属接头的真空管扔向高某,高某随即搬起并扔出桌上的金属模具反抗,但仍被真空管击中。零部件公司报警后,经警方协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同事一次性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今后伤情自理,如果零部件公司对冲突行为作出处罚,交由劳动部门处理。随后,零部件公司向高某送达《处罚通知》,声明高某在车间与同事互相扔砸工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与工作秩序,此行为违反《员工手册》有关“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或者殴打、斗殴,给予辞退”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因此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零部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组长因工作而非私人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在冲突发生时立即向主管进行了汇报,已经履行了自身职责,零部件公司此时即负有妥善解决矛盾的责任。主管到场后,同事持带有金属接头的真空管砸中高某,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高某在情急之下以随手扔出模具的方式进行防卫反抗,不能认定为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与零部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或者殴打、斗殴”等辞退情形并不完全对应。零部件公司对冲突发生原因和经过未尽调查核实,对高某作出的辞退处罚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零部件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