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合同签订后,因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场,致新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未能进场开展物业服务。之后,小区业主选派代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小区业主与新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以业主大会与原物业服务公司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原物业清退离场作为进驻的前提条件,而小区业主并未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及清退问题寻求必要救济,新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暂不成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依照法律规定,因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场而导致新物业服务人无法进驻时,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场。业主在没有采取上述救济措施的情形下,直接起诉要求新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新旧物业服务人均是平等民事主体,新物业服务人并无强制原物业服务人退场的权利,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故业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