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4月23日下午,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速裁组钟诗蔚法官来到秣陵街道下墟社区网格,开展“庭审进网格”活动。本次庭审选取了一桩与未成年人运动健康相关的案例,鲜活生动、贴近百姓,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诉、辩意见后,当庭宣判并释法明理,既宣传普及了法律,又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4日,原告金某(化名)10周岁,随母亲去被告经营的游乐场玩耍。验票后,原告母亲在门口放置物品,金某先行进入游乐场。游乐场海洋球池中放有一个蹦床,蹦床高度约45厘米。金某在蹦床上跳跃几次,后从蹦床边缘跳下海洋池,因该次跳跃受伤。从当时视频看出,事故发生较快,金某进园区5、6分钟后即因受伤返回门口找妈妈。当日,金某至南京江宁友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2-3跖骨骨折,予以石膏固定治疗。
事故发生后,经两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现场

在庄严的法槌敲击下,庭审开始。
审判员钟诗蔚用完整的程序展示了庭审的规范性。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二、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现场展示了事故发生时跳跃的照片,使听众对当时场景有直观感受。在庭审陈述中,原告母亲几次哽咽。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充分陈述了观点。

双方最后陈述完毕,审判员总结已查明事实,当庭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游玩,从蹦床的边缘跳入海洋球池后受伤,从蹦床上跳跃加大了力度和角度的不可测性,增加了跳跃落地的冲击力,儿童无法预测深浅及落地接触面位置、状况,前述原因增加了儿童在玩耍时的风险。而被告是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保障儿童在使用游乐设施时的安全性是首要义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游乐设施及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原告监护人应陪同、监护原告的活动,尽管监护人陈述当时事故发生较快、还在门口放包,但事故发生时监护人确实不在陪同,故监护人有未尽到职责的情形,故本院认定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点评

虽然本案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但游乐场经营者还是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从现场看,小朋友从蹦床轻上轻下是安全的,但大力跳跃具有危险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障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孩子们在游乐场纵情欢畅,家长也应当尽到监护义务。因为任何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具有一定运动风险,所以家长也应谨慎考虑,选择合适的项目,应予以充分的关注、保护和全程陪同。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蹦床受伤的案例增多,更多的是成年人在蹦床馆跳跃中落地发生受伤,蹦床跳跃难以预判落地点、难以掌握力量,所以蹦床运动具有较高危险性。首先经营者应当作出安全注意充分提示,加强工作人员现场安全警示,其次大家在参与蹦床项目的过程中,自身也要有运动安全意识,做符合规定的动作,不要从事禁止的行为。

本次庭审邀请了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进行旁听。“法院把庭审带到了社区,让我们能在家门口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案例都是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让我们很受教育,希望法院能经常到社区来开庭,用这种方式给我们宣传法律知识。”参加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
履职以来,江宁开发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一站式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开展“法官进网格”、当好“政法网格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人民满意度。通过本次“庭审进网格”活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温度,提高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开展诉源治理,打造有开发区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