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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生前赠与他人的房产,因客观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遗产吗?
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曹钟允法官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另一头的当事人急切地说道:“曹法官我们来给您送锦旗啦!刚刚收到二审维持判决的消息,感谢您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这到底是什么大问题呢?



  案情简介

  原告朱志仁与被告朱志义、朱志英、朱志智是兄弟姐妹关系,另一被告王雪是四人的母亲。朱强是他们的父亲,已于1993年去世。朱强年轻时继承了家中祖上位于江宁区湖熟街道某社区的老宅,老宅系朱氏祖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上世纪80年代初,朱强与朱志仁、朱志义签订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祖宅房屋归父母所得,朱志仁、朱志义各分得一半新宅。80年代初,朱志义搬入老宅居住,此后即使其在外地工作,其家具、物品也一直存放于老宅内。80年代末,朱强、王雪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将老宅赠与朱志义,并签订了协议,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1989年,政府向朱强颁发了老宅的土地使用证,该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证。

  朱强去世后,多年来兄弟姐妹间相安无事。直到近两年,老宅被区政府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朱志仁动起了老宅的念头。朱志仁认为老宅一直在其父亲名下,是父亲的遗产,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继承。朱志义认为,该处房产其父亲早已赠与自己,并非父亲的遗产,不应发生继承。

  本案焦点:老宅是否属于朱强的遗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老宅已由朱强出具赠与协议赠与了朱志义,并且办理了公证,朱志义也表示了接受,赠与行为真实有效。

  朱强将老宅赠与朱志义且没有撤销,朱志义表示接受并且实际占有使用老宅,赠与合同已生效,过户系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办理,且未过户并不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宅在朱强生前已经赠与了朱志义,朱强去世后老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了。



  对话法官

  遗产是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对遗产进行继承前首先要对遗产范围进行确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且该财产应为合法取得。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他人也已接受赠与并合法占有使用,即使因客观原因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该财产的权利已经实际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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