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80后的王某来宁打拼数年,能在南京买套房、安个家、落个户一直是他的愿望
50后的李某,因妻子患病治疗已投入大量资金,几乎陷入绝境,卖房筹款是他最后的出路。
各有所需的两人,就此在房屋中介处遇见了。
2019年10月,经中介公司居间,王某与李某见面了。考虑到各自的需求,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房款总计150万元,王某通过现金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合计支付了房款148万元,李某亦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看似双方合同履行的顺顺当当,没有争议。
然而在2020年4月,王某却为何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逾期迀出户籍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万元, 并要求以150万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户籍实际迁出之日止。
而李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买卖房屋时王某、中介公司谁也没有问起房内户籍事宜,也没有告知其需迁出户籍;在收到起诉状后,其已在第一时间前往户籍部门迁出了自己在房内的户籍,但房内尚有其子女李小某的户籍未迁出,李小某已失踪多年无法联系,李小某不到场其也没有办法迁出李小某的的户籍。同时李某也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支付房屋尾款2万元。
经法院调查和询问,王某表示其本意并非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违约金,但因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法院无法处理要求迁出户籍的诉讼请求,故其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同时以此方式促使李某尽快迁出户籍。王某表示,若李某不能清空房内户籍,将坚持主张违约金。
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所称法院无法处理要求迁出户籍的主张,是这样吗?李某已明确,对清空户籍的义务履行不能,那他该怎么办呢?
法院审理
关于要求迁出户籍的主张,王某的认知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之一就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迁出户籍并非人民法案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王某依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
但关于违约金标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李某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对话法官
关于本案的处理,法官为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办案过程中经法院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咨询了解得知,王某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可以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至户籍部门申请强制迁出前房主遗留的户籍。
就此法官向李某告知后,同时进行了释明,若因其怠于办理,那么扩大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后李某到庭告知,涉案房内户籍已清空。在此基础上,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王某不再向李某主张违约金、李某亦不再反诉主张房屋尾款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