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随意以“疫情”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花了20万加盟却未能开店 餐饮公司称因不可抗力违约被判赔偿
2019年10月,王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王某投资餐饮公司的“XX小鲜”餐饮项目,餐饮公司对王某设立的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服务费总额为20万元,服务内容包含选址、营建、开店等在内的运营指导和含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等在内的管理培训两方面,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结束后10日内与对方协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就向餐饮公司全额支付了服务费,而餐饮公司向王某交付了一本《运营服务实施清单》和一本记载甜品制作方法的《XX小鲜旗舰店技术手册》。王某打开一看,心想这也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啊,上面的甜品制作方法网上都能搜到。
之后,王某多次向餐饮公司提交他的选址方案,经反复沟通协商,餐饮公司一直不同意王某的店面选址,也未对其进行指导服务。一想到自己交了20万服务费,但餐厅至今没能开起来,王某开始担心这钱该不会是要打水漂了吧?2020年1月,王某找到餐饮公司要求退款,但餐饮公司提出春节后再解决。
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餐饮公司也因此停工。2020年3月底,王某再次要求某餐饮公司解决问题,该餐饮公司以仍未复工为由拒绝解决。王某遂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由餐饮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餐饮公司签订餐饮品牌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某按约支付了服务费,但餐饮公司仅交付了无实际内容和核心价值的资料,未开展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王某有权解除合同。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故餐饮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疫情影响下的“租赁风波” 解约能否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3月13日,原告谷某将其家庭名下的门面房出租给案外人某零售公司用于经营超市,双方租赁约定:租赁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5日;首年租金为21万元,以后逐年增加4%。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出了约定。
2019年,原告谷某、案外人某零售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一并接收原合同当事人某零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谷某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公司亦按约交付了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租金。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被告公司经营受到影响,便向谷某提出解除合同,谷某一开始没有同意,后在其反复劝说下,最终无奈同意解除合同。
2020年3月2日,被告公司清空并搬离房屋,且返还了钥匙。后双方因水电费及违约金承担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谷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陈述因涉案门面房地处偏僻、人流量较少,同时考虑经营门店还需组织测量体温等配合疫情管控的工作,故自2020年1月26日起门店均是停止营业状态。然而经审理查明,涉案门面房并非处于偏僻地带,而是地处路边,进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较为方便。事实证明,本案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房屋后,原告很快就将涉案门面房出租给另一公司,经营生鲜超市,租金标准亦未降低。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4月5日,结合该门面房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以及被告的经营内容,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对被告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但纵观整个租赁合同,该影响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双方本应相互理解、共克难关,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价款数额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损失。而本案被告面临暂时的困难就直接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且沟通过程中在关于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方面,未给原告留有任何协商的余地。在合同解除上,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这并不代表原告已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3月2日解除,并判令被告公司向谷某支付违约金35000元(扣减被告前期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及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5492元)、水电费4817.21元。判决后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对话法官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并非是有心之人的万能“挡箭牌”。疫情期间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积极协商调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其次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影响,对因此产生的纠纷做出相应举措。只有真正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