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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谁来订货就是谁买单吗?
日期:2020-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在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通常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但也有因交易习惯、交易频繁等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虽然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便利,但相应的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农贸市场开了一家专售肉类食材的店铺,并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7年7月,某餐饮公司的股东黄某以某餐饮公司开办的面馆副总身份前往吴某经营的店铺,要求长期订购肉类食材送往面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该面馆在经营场所公示了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

之后,吴某按照该面馆员工下达的订单陆续供货,相关食材也都被用于面馆餐饮业务。而黄某曾通过微信向吴某支付相应货款。2018年12月,吴某因面馆一直未结清欠款,找到黄某并要求其清偿债务,黄某则让吴某找面馆负责人解决。吴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货款。

审理查明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缔约过程中,黄某以某面馆高管的身份,在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提出长期订货的意向,吴某对黄某的职务身份是知晓的,故不能仅以黄某存在付款行为,就直接认定其具有以个人身份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愿。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面馆员工直接向吴某下达订单,交付地点在面馆内,经营场所公示了开办单位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买卖标的亦用于餐饮业务,足以表明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面馆的餐饮公司。黄某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吴某不能直接向其主张货款。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该条文亦被纳入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形下,应当结合缔约时表明的身份、缔约的目的、标的的用途和款项的支付等情况综合认定合同相对人。为避免争议,对于非即时结清的交易,建议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对象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是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面馆的餐饮公司,吴某可以以商户的名义另行向餐饮公司主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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