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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在法庭上撒谎?江宁开发区法院开出新《民诉证据规定》后首张罚单
日期:2020-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6月3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石某给予司法制裁。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江宁开发区法院开出的首张罚单。



原告到法院起诉维权却被罚款,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2019年8月,石某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归还5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朱某未到庭应诉。庭审当天,审判长夏志阳法官询问石某“借款人是否向你还款?”“担保人是否向你还款?”“借款人、担保人有无支付利息?”石某连连否认,均称“没有”。案情似乎很简单,原告出借50000元,借款人、担保人分文未还。



案情出现反转。庭前一直联系不上的被告朱某在法官助理徐璐璐坚持不懈的电话、短信呼叫下,终于愿意与法院取得联系。电话中,朱某坚称自己已经向石某还过钱,石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并不是真相。于是,承办法官当机立断,立即安排原被告和担保人于2020年4月17日进行在线调查。

调查中,借款人朱某陈述担保人刘某曾代为归还5000元,且2019年4月,朱某母亲取款归还50000元,其中20000元结清了朱某与刘某的债务,另30000元为归还石某借款。对此,刘某表示认可。石某在被告人详细陈述下无法掩盖事实,承认了他的确收到了35000元的还款,只是认为其中10000元是交通费和资料费,与本案无关。当承办法官询问“你为什么第一次开庭不说实话”时,石某辩解“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3万元不是还的本金”“因为被告消失太长时间,我的心情很急迫”。此时,石某还意识不到在法庭如实陈述是其必尽的义务。



2020年5月30日,合议庭对石某予以训诫,并再次重申民事案件当事人如实陈述的责任和义务,其妨碍司法、误导合议庭审理的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石某当场表示悔过,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在具结悔过书中,他写到“不应该漠视法律和庭审规则”“以后一定诚实守信做守法的好公民”“恳请法院原谅我的不诚信行为”。

2020年6月3日,合议庭对石某宣布处罚决定:因石某在庭审中隐瞒还款事实,在被告朱某不到庭的情况下虚假陈述,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石某罚款5000元。石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申请复议,并再次请求法庭原谅其不诚信的行为。

庭审中,部分当事人会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对方没有出庭时,就自作聪明地认为信口开河地作一些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法官是不会发现的。但是,法庭神圣,岂容亵渎藐视?



2020年5月1日,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信。对于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制裁绝不手软,不让任何一名失信之人通过诉讼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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