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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解雇超退休年龄员工,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某包装公司曾将其厂区内部的日常保洁业务发包给某保洁公司。2017年9月12日,保洁公司与濮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安排濮某在包装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5月22日,濮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保洁公司工作,但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不能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10月10日,保洁公司与濮某又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岗位不变。

2019年4月17日,保洁公司将濮某辞退。濮某不服,认为该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包装公司和保洁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0元等费用。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从保洁公司离职,均无权再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故判决驳回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即属于《劳动合同法》授权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但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或者其授权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只有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论其是否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故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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